- 二、(申請資格) 私有地上受保護樹木之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得申請補助,但以下 對象不得申請補助: (一)政府機關。 (二)公法人。 (三)行政法人。 (四)公立學校。 (五)政府機關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六)政府機關出資或捐助財團法人之金額佔其設立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
- 四、(補助額度) 補助施作項目及額度,由本局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核或天災情狀經本 局派員現場勘察並經本局核定,每株受保護樹木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0 萬元,受保護樹木之補助比例如下: (一)營利事業團體:補助總經費 20 %為上限。 (二)公益團體及祭祀公業:補助總經費 50 %為上限。 (三)自然人:補助總經費 80 %為上限。 如為案情特殊,經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提高補助金額及比例之上限者, 則不受前項條款限制。
- 七、(審查程序) 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審查完竣後,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 查結果,並得公告之,惟天災處理程序不在此限。倘有須修正之審查 意見,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修正完成(未於期限內修正完成者視同放 棄),修正內容經本局審視無誤後,將函知申請人核准補助項目及內 容: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之項目、數量或應 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機關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通知到達之次日 起 7 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或補正文件仍不齊或不合者不予 受理。 (二)複審:由本局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於必要時得通 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申請人應指派專人到場簡報說明。如經通 知未到場者,得僅就書面資料審查。 (三)天災處理原則:經本局派員現場勘查同意後,依實際單據覈實審查 後給付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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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3-3004
臺北市私有地上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4306247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7點條文;並自104年12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