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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6)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630654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20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私有地上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申請須知)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保護本市受保護樹木之生 長環境,並協助管理者進行受保護樹木修剪、病蟲害防治、日常養護 、樹勢扶正、外科手術、自然死亡移除、風災傾倒移除等保育作業及 建立民眾保育觀念,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受保護樹木之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或非營利組織得申請補助,但 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為以下對象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政府機關。 (二)公法人。 (三)行政法人。 (四)公立學校。 (五)政府機關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六)政府機關出資或捐助財團法人之金額佔其設立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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