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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8)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830408730號令修正發布第2、6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
  • 二、(申請資格) 受保護樹木之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或非營利組織得申請補助,但 下列對象不得申請補助: (一)政府機關。 (二)公法人。 (三)行政法人。 (四)公立學校。 (五)政府機關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六)政府機關出資或捐助財團法人之金額佔其設立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
  • 六、(申請文件檢附內容) 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於申請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所 有文件應合併裝訂成冊,一式 10 份(含電子檔光碟 1 份)。計畫 書格式應以 A4 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編列頁碼、左側裝釘方式,且 不超過 50 頁為原則,另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 ,均不發還: (一)申請表。(詳附件 1) (二)保育作業之計畫內容。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對土地依法令或契約有管理使用權之人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人團體應檢附立 案證書影本。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委託書。(詳附件 2) (六)各縣市政府樹木修剪教育訓練合格證明。 前項第二款保育計畫內容,應提交內容如下: (一)施作緣由及項目說明。 (二)最近一個月內受保護樹木樹籍資料表,且應說明該樹目前生育情狀 。(詳附件 3) (三)依各申請類別提出詳細保育計畫內容,同一株樹木可同時提出一種 以上之施作項目計畫,惟須詳實清楚說明如下: 1.修剪計畫:應說明受保護樹木修剪原則、範圍、強度及施作機具 、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並以東、西、南、北四面向現況照片輔 助說明修剪幅度,內容並依「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規定辦 理。 2.病蟲害防治計畫(含褐根病防治):應說明病蟲害染病情況,並 詳細提出防治方式及用藥劑量、頻率等相關作業內容;提褐根病 防治者另請補充說明樹木地上部、地下部及周邊土壤防治、樹枝 搬運清除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 3.日常養護計畫:應說明施作內容、使用藥劑及方式等相關作業內 容。 4.樹勢扶正計畫:應說明使用機具及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 5.外科手術計畫:應說明清創處理程度及傷口保護措施等相關作業 內容。 6.移除計畫:應說明使用機具及移除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 7.保育推廣活動計畫:應說明活動辦理方式及效益等相關作業內容 。 8.其他:應詳實說明應辦理事項等相關作業內容。 (四)施作期程及預計施作日期。 (五)預算明細總表,並註明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申請金額。(詳附件 4) (六)預計施作承商,並檢附公司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相關實績、施作之 能力證明文件。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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