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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公字第10430849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二、本須知適用下列回饋場地: (一)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會議廳。 (二)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復興館八樓城市空間。 (三)台北 101大樓信義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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