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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33069227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並自113年6月7日生效
  • 八、學校餘裕空間之提供使用及收費,以申請租借或使用超過三個月者為 適用範圍,並依下列使用情形計收: (一)每日於學校辦公時間全時租借或使用空間者,依臺北市市有公用不 動產提供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於學校辦公時間部分時段租借或使用空間者,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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