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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國字第1093002378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 學(以下簡稱學校)妥善運用餘裕空間,規劃多元活化用途,以提升 教育品質、整合資源及有效活化利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餘裕空間,指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核算 後超出基準之空間。
  • 三、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受教權益:餘裕空間活化,應以教學為優先,維護學生受教權 益。 (二)保障校園安全:校舍開放使用,應以校園安全為首要,並以完成集 中配置、安全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做為優先活化標的。 (三)文教公益優先:於配合本市教育政策發展前提下,兼顧公益性及公 共性空間使用需求。 (四)兼顧多元需求: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活動屬 性之不同,妥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避免彼此干擾、促進多 贏互惠。 (五)落實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餘裕空間活化利用應計收 使用費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 四、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利用,除配合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重 大政策需求外,其辦理範圍如下: (一)落實本市教育政策 1.提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場域。 2.規劃辦理幼兒園增班設園。 3.設置分區圖書館。 4.設置樂齡學習場域。 5.設置雙語教育、資訊教育、科技教育及國際教育相關設施。 6.增加教師增能、專業社群場域。 7.相關教育措施:社區大學及家長志工成長課程等。 (二)強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學校依據校務發展需求,強化發展學校特 色課程,提出校園空間活化方案,專案函報本局核定後規劃實施。 (三)配合市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 1.配合市府重大政策、社區發展及其他文教相關用途。 2.社會福利:以托嬰中心及親子館、設置辦公室與身心障礙及長者 福利有關之據點等,以及配合方案辦理公益活動、研習為原則, 並應具有獨立動線及使用空間,不影響學校教學或學生作息,且 不得涉及商業行為或醫療照護,並應符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之相 關規範。 3.其他依本市政策專案指定使用空間。
  • 五、學校應於每學期初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核算教學空間 、行政辦公室、公共服務空間及其他空間;並視需要,辦理不定期之 清查及檢討。
  • 六、學校應透過定期檢視、集中配置、評估用途等歷程,妥適運用餘裕空 間,發揮最大教育經濟效益。 (一)定期檢視校園空間多元活化利用情形、建立耐震評估及建(使)照 資料等建物履歷、更新餘裕空間資料庫。 (二)配合次學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年度修建工程規劃案等 ,通盤檢視並調整校舍空間配置。 (三)擬訂餘裕教室集中配置規劃書,針對餘裕空間能落實數量清查、辦 理集中配置、建立建物履歷、說明未來規劃及研擬配置進度。 (四)學校應籌組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在不影 響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依據可釋放空間條件,主動評估可供 以教育性質為目的之多元活化利用方式,並統籌辦理研擬活化方案 、辦理會勘及審核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宜。 (五)學校得依據校務發展需求及強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研擬校園餘裕 空間多元活化方案(含經費需求)專案報送本局,或因應需求使用 單位提出申請案及配合本市教育政策及市府重大政策等多元管道, 妥適規劃活化利用。
  • 七、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聚 共識後辦理。其實施流程說明如下: (一)學校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經活化小組研擬及審核後,專案報送本 局核定後確實執行,並陳報執行成果。 (二)學校接獲其他單位提出之使用申請,應召集活化小組會同需求單位 辦理會勘並審核申請書,應於一個月內審核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 個月,並通知申請單位;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市府重大政策及 社區發展,由本府相關局處引薦媒合之使用活化方案,除依前開程 序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局及本府相關局處會同學校專 案辦理。 (三)學校餘裕空間之提供使用及收費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利用之標準作業流程、申請、審核、及租金 收入支用原則等相關表件如附件。
  • 八、學校辦理餘裕空間多元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專案辦理獎 懲: (一)釋出餘裕空間,提供作為落實本市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及 配合市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多元活化用途,積極配 合或績效顯著者,本局從優辦理敘獎。 (二)有餘裕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餘裕空間多元活化 者,本局將予以檢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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