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2308832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2年10月13日生效
  • 三、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受教權益:餘裕空間活化,應以教學為優先,維護學生受教權 益。 (二)保障校園安全:校舍開放使用,應以校園安全為首要,並以完成集 中配置、安全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做為優先活化標的。 (三)文教公益優先:配合本市教育政策及市府重大政策,兼顧公益性及 公共性空間使用需求。 (四)兼顧多元需求: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活動屬 性之不同,妥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避免彼此干擾、促進多 贏互惠。 (五)落實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餘裕空間活化利用應計收 使用費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 四、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時,應依下列各款次序辦理: (一)落實本局教育政策: 1.設置全市性教育計畫所需之場域。 2.規劃辦理幼兒園增班設園。 3.設置分區圖書館。 4.設置社區大學或其分校、教學點。 5.設置樂齡學習場域。 6.其他相關教育措施。 (二)配合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重大政策: 1.設置托嬰中心或公共托育家園。 2.設置社區式長照服務(日間照顧)。 3.配合其他市府重大政策之空間設置。 (三)非屬本府重大政策之公務使用需求。 (四)前三款以外之申請租借。 前項第四款之空間於使用租借期滿後仍有需求者,應依前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之次序檢視餘裕空間活化需求後,始得辦理租借。 依本要點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應依需要設置獨立動線及使用空間時,以 不影響學校教學或學生作息為原則,且不得涉及商業行為或醫療照護 ,並應符合本府之相關規範。
  • 六、學校應妥適運用餘裕空間,發揮最大教育經濟效益,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定期檢視校園空間使用情形、建立耐震評估及建(使)照資料等建 物履歷、更新餘裕空間資料庫。 (二)配合次學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年度修建工程規劃案等 ,通盤檢視並調整校舍空間配置。 (三)擬訂餘裕空間集中配置規劃方案,落實空間數量清查、辦理集中配 置、建立建物履歷、說明未來規劃及研擬配置進度。 (四)學校應籌組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在不影 響教學、生活管理及餘裕教室集中配置之原則下,依據可釋放空間 條件,主動評估可供以教育性質為目的之多元活化利用方式,並經 向活化小組會議報告活化方案、辦理會勘及審查申請等各項活化利 用事宜。
  • 七、學校依第四點辦理餘裕空間活化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落實本局教育政策:學校經向活化小組會議報告活化方案、凝聚共 識後,專案報送本局核定後確實執行,並陳報執行成果。 (二)配合本府重大政策: 1.由申請單位提出使用活化方案,會同學校活化小組辦理會勘,完 成後應以書面將會勘結果通知本局及學校。 2.學校應向校內人員說明會勘結果,並蒐集相關意見後,由活化小 組提供申請單位作為活化使用方案之評估。 (三)前二款以外之情形: 1.學校應召集活化小組並邀請本局或相關專業人員會同申請單位辦 理會勘,並依會勘結果召開活化小組會議。 2.活化小組會議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 將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 八、學校餘裕空間之提供使用及收費,以申請租借或使用超過三個月者為 適用範圍,並依下列使用情形計收: (一)每日於學校辦公時間全時租借或使用空間者,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 地提供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於學校辦公時間部分時段租借或使用空間者,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 九、有關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利用之標準作業流程、申請、審核、及租金收 入支用原則等相關表件如附件,且期滿後之申請不受臺北市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收費基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 制。
  • 十、學校辦理餘裕空間多元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專案辦理獎 懲: (一)釋出餘裕空間,提供作為落實本市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及 配合市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多元活化用途,積極配 合或績效顯著者,本局從優辦理敘獎。 (二)有餘裕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餘裕空間多元活化 者,本局將予以檢討責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