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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發字第1123022818號令修正發布第10、13、14點條文及第7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112年9月22日生效
  •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表(詳附表 1)。 (二)觀光活動企畫書:格式不拘,但內容應包含活動名稱、合作單位( 如主辦、協辦、指導、贊助等)、活動內容、行銷宣傳、預估經費 、預期效益(如媒體露出效益、活動參與人次、觀光周邊產值等) 。 (三)資格證明文件:應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 十、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 30 日內,檢具結案應備文件,向本局申 請核銷,逾期繳交者,將扣減原核准補助款 5%,每逾 1 日者, 另扣減原核准補助款 1%,但最多不超過原核准補助款 20% 。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本局原則採事前核定補助上限金額,並於結案時依實際辦理情形覈 實撥付補助經費,如實際辦理總經費未達核定補助企畫書總經費時 ,本局將依縮減比例扣減補助金額,但其縮減比例未達 10% 者, 得不予扣減。 (四)受補助者應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五)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三、督導考核: (一)本局得就觀光活動之辦理情形、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進行 實地查核或訪視。必要時,本局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執行報告, 受補助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本局將以「媒體露出效益」、「活動參與人次」、「觀光周邊產 值」為績效衡量指標,並針對以下情形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以作 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1.未依企畫內容辦理或變更企畫內容有無事前通知本局。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有無超過實際辦理企畫總經費的二 分之一。 3.未將本局列為指定單位。 4.未依規定於 30 日繳交結案文件,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 十四、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依活動性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 其他相關保險,並於活動結案時將投保證明文件送交本局。如未 辦理保險者,本局將扣減原核准補助款 20% ,且自核定扣減日 起 3 年內本局不受理其補助申請案。 (二)受補助者應於觀光活動出版品、觀光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將 本局名稱或 LOGO ,與本局指定之訊息刊載於文宣、背板等相關 宣傳品。 (三)活動召開記者會須事前通知本局,若需本局協助宣傳,請將相關 圖文資料於活動前 1 週送交本局,俾刊登於「臺北旅遊網」或 發送新聞稿,以加強行銷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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