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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發字第1113043380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並自111年11月16日生效
  • 十、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 30 日內,檢具結案應備文件,向本局申 請核銷,逾期繳交者,將扣減原核准補助款 5%,每逾 1 日者, 另扣減原核准補助款 1%,但最多不超過原核准補助款 20% 。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本局原則採事前核定補助上限金額,並於結案時依實際辦理情形覈 實撥付補助經費,且如實際辦理經費與核定補助企畫書總經費比例 不符,本局將依縮減比例扣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者應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五)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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