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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管字第1093004429號函核定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九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 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資訊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財政局代表一人。 (三)教育局代表一人。 (四)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工務局代表一人。 (六)交通局代表一人。 (七)社會局代表一人。 (八)警察局代表一人。 (九)衛生局代表一人。 (十)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十一)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十二)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三)資訊局代表一人。 (十四)專家學者及民間業者十四至二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機關代表,應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擔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得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局處首長、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 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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