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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聯字第10430390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6、7、11、15、23、24點條文;除第3點第4項公告底價之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移請代辦時應配合辦理外,餘自即日起實施
  • 三、發包中心為階段性代辦機關之採購案: (一)第一階段(成立初期):代辦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工程採購。 (二)第二階段(配合本府智慧型大樓完成設置):增加代辦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一 定金額以上勞務、財物採購。 (三)第三階段(第二階段實施後三個月內):擴大代辦機關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 採購。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 第一項以外之各類採購案件,經發包中心同意代辦者,不在此限。 代辦案件應以公告底價為原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得不訂底價。 (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得不予公開底價。 (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 估價單。 (四)其他經機關簽報市長核定採不公告底價。 代辦作業所需各式書表,由發包中心公布於「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網站」供機 關下載使用。
  • 六、採購案件所涉預算及招標文件,應經機關內部簽核奉准後,再移請發包中心代辦;代辦 過程中有政策變更、違反法令、其他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等情形,發包中心得暫停採購 程序。
  • 七、機關委請發包中心代辦採購發包,應以一案一簽為原則,並填具代辦採購委託書及代辦 案件收退文件檢核表。
  • 十一、機關移請發包中心代辦招標作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機關辦理採購業務時,應依規定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及辦理自行檢查;併應確實 依採購案件性質詳實檢視「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各階段作業之檢核項目,以 減少採購違失情事,提升採購品質及效率。 (二)第一次招標作業,機關應檢具奉准簽呈(簽文內容應有採購金額、預算金額、 法令依據及理由)與底價單併同招標資訊詳述資料、預算書、廠商資格審查表 、行政作業文件、招標文件及電子檔各一份,密封移請發包中心代辦。 (三)流標、廢標之後續標辦作業,發包中心依「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 標後續標辦處理作業程序」規定得將全案送回機關辦理檢討,機關如須續辦招 標,應依前款規定辦理,移請發包中心代辦第二次及以後招標作業。如招標文 件有重大改變者(如:廠商資格、數量、價格、履約條件等改變),應載明於 招標資訊詳述資料之附加說明欄位。 (四)機關於等標期間內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時,應將招標之更正或補充內容 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移請發包中心辦理更正或補充公告作業, 發包中心得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機關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並彙整廠商或民眾意見修正招標文件後,再行簽辦招標作業。 (六)機關應於委託代辦前,檢視招標文件是否備齊,相關文件內容應清稿、分項逐 一編列頁碼並附招標文件清單。發包中心受理代辦案件後,將逐一審查機關檢 具招標文件是否符合本規定;未符合本規定者,發包中心得以電話、傳真、電 子郵件或其他通訊軟體方式洽機關研議修正後辦理。
  • 十五、代辦案件訂定底價,應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逕行簽報核定。 未採公告底價者,由機關之會同開標人員於價格標開標當日帶至現場交付主持開標人 員,主持開標人員於接受當時應確認底價是否符合保密規定。未能決標時,開啟後之 底價經主持開標人員當場密封蓋章後,由機關之會同開標人員攜回機關辦理後續保密 事宜。廢標後,重行招標者,亦同。
  • 二十三、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下年度一定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勞務類採購案 件招標資訊預定時程表,移請發包中心彙整列管。
  • 二十四、由發包中心代辦工程案件之機關應撥付一定比例之工程管理費(以下簡稱工管費) ,作為發包中心運作經費,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 點」(以下簡稱支用要點)規定支應,原則如下: (一)機關應依支用要點規定編列工管費支用預算。 (二)機關應於發包中心受理代辦後一個月內撥付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 購發包中心運作專戶」;於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代辦之案 件,應於次年度開始一個月內撥付。 (三)工管費之撥付額度,應按代辦工程案件之預算金額所占級距計算,其計算比 例,如附表。 (四)發包中心運作經費由工務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收據交由機關辦理核銷,原始憑證由工務局 另行保存。 (五)運作經費於每年年底有賸餘款者,按其撥付金額占發包中心全年度收取之運 作經費比例移回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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