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機關移請發包中心代辦招標作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機關辦理採購業務時,應依規定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及辦理自行檢查;併應確實依 採購案件性質詳實檢視「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各階段作業之檢核項目,以減少 採購違失情事,提升採購品質及效率。 (二)第一次招標作業,機關應檢具奉准簽呈(簽文內容應有採購金額、預算金額、法 令依據及理由)與底價單併同招標資訊詳述資料、預算書、廠商資格審查表、行 政作業文件、招標文件及電子檔各一份,密封移請發包中心代辦。 (三)流標、廢標之後續標辦作業,發包中心依「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 續處理原則」規定得將全案送回機關辦理檢討,機關如須續辦招標,應依前款規 定辦理,移請發包中心代辦第二次及以後招標作業。如招標文件有重大改變者( 如:廠商資格、數量、價格、履約條件等改變),應載明於招標資訊詳述資料之 附加說明欄位。 (四)機關於等標期間內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時,應將招標之更正或補充內容簽 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移請發包中心辦理更正或補充公告作業,發包 中心得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機關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 定辦理,並彙整廠商或民眾意見修正招標文件後,再行簽辦招標作業。 (六)巨額金額之工程採購,應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 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 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其他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 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之。 (七)機關應於委託代辦前,檢視招標文件是否備齊,相關文件內容應清稿、分項逐一 編列頁碼並附招標文件清單。發包中心受理代辦案件後,將逐一審查機關檢具招 標文件是否符合本規定;未符合本規定者,發包中心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或其他通訊軟體方式洽機關研議修正後辦理。 (八)發包中心建議洽辦機關處置方式,而洽辦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發包中心得將其 情形報請本府核定後辦理後續事宜。
- 十七、代辦案件經開標後,如需辦理保留決標或暫停採購程序,應由機關依法為適當之處置 後,再檢具簽文及其相關文件移請發包中心辦理後續作業。 如屬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需辦理保留決標程序並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書面說明者,機 關應依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 組」,協助審查廠商標價偏低情形,經會議決議並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 ,檢具該會議紀錄及奉准簽文等相關資料移請發包中心辦理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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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0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工聯字第1093004093號函修正第10、1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