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本濟助金濟助對象以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緊急救護或其他因公死亡 、失能或受傷者為限;同一消防人員就同一事故,以申請一次為限。
- 十一、消防人員得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服務 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務單位轉送本局(督察室)申請濟助,提經局 長(主任委員)核可後,得先行撥發濟助金,再提請本會追認: (一)醫院住院診斷證明書、失能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二)查案報告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未(已)請領其他濟助金切結書。 (五)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資料。 申請人為第九點第二項所定人員者,應由其所屬學校依本要點規定 申請。 申請人逾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局依第一項規定先行撥發之濟助金,經提會追認決議增加發給額 度時,由本局依核發程序追加發給。如經本會決議不予追認或減少 發給額度時,由本局通知申請人或領取人於一個月內將差額全數繳 回。
- 十二、本濟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濟助金: 1.因執行搶救災害或緊急救護而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 四十五萬元。 2.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一般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發給其遺 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失能濟助金: 1.因執行搶救災害或緊急救護而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四十 五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部分失能者, 發給新臺幣九十萬元。 2.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一般勤務發生意外事故而全失能者,發給 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九十萬元;部分 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三)受傷濟助金: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至十萬元 。 2.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3.傷勢嚴重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至六萬元。 4.受傷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至四萬元。 5.受傷未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一千元至三千元。 前項第一款死亡濟助金之領受順序、數人領受方式、經消防人員預 立遺囑指定領受及領受權之喪失,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辦 理。 第一項第二款失能濟助金之失能等級認定均按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 付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濟助對象如自受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 重或死亡者,按加重之失能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濟助金。 申請人領有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不足本會核定 濟助金之差額;已達核定濟助金者,不再發給。其申請死亡濟助金 、失能濟助金者,並應優先請領內政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 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 前第十點及第十一點各項特殊情形,經提報本會決議通過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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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3003
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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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5)北市消督字第105301540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12點條文;並溯自105年1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