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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任字第10530230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任務編組委員,除以功能考量所指定的局處主管及由民間團體推派之代表外,其餘名額 以遴選方式產生,並應召開遴選會議,主管局處應敘明以局處主管出席會議之名額及理 由。 前項所稱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 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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