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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工衛字第1093018224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9年5月1日起實施
  • 六、評鑑程序: (一)本小組評鑑考核時,由管理委員會備妥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執行 成果報告、執行績效及自評表,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必 要時得請當事人到會說明。 (二)自行評鑑:管理委員會應於受評前提出針對受評鑑項目自行審查其 執行成效並提出改善建議,填列自評表置於會場。 (三)簡報及資料審查:管理委員會簡報後,本小組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九 條之原則,審查其所提報各里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是否符合規定 、審查及執行效率配合情形。 (四)現場評鑑:本小組於資料審查後,現場抽查該區以回饋地方經費所 購置物品之使用情形或里鄰建設工程品質,並請管理委員會派員列 席說明。 (五)討論及建議事項。 (六)本計畫考核作業日程及考評表由本處另函通知,如有未盡事宜,本 處得隨時補充與協調辦理。 (七)評鑑項目及內容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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