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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111)北市機人字第1116001987號函修正第2、5、8、1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之定義,指員工 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民眾…等)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 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 表現;或主管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 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具體而言,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 要求。 (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 五、本處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並印發各受僱者。 申訴專線電話:(02) 2788-1300#136 申訴專用傳真:(02) 2788-2966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 sempo-cosh@mail.taipei.gov.tw 專責處理單位:人事室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雇者或求職者除依 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八、本處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 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 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本處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 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 十四、本處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 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 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 其對質。 (五)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 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 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七)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 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 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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