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義勇特種搜救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規 定。 (二)臺北市搜救隊執行災害搶救編組與派遣計畫。
- 二、目的:為完善臺北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下稱特搜隊)動員機制並將各 項訓練頻度、時數及課程明確化,以配合臺北市搜救隊(下稱搜救隊 )搜救實務,提升救援效率,增進特搜隊人員協助救災功能,確保民 眾生命財產安全。
- 三、成員資格: (一)身心健康之中華民國國民,具義勇消防人員(顧問除外)、災害防 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者,並依法領有救災識別證或義消 服務證;其中民團成員年齡規定比照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 勤辦法第 6 條之分隊人員規定辦理。 (二)經體能測驗合格,並通過基礎訓練者。 (三)特搜隊人員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6 條之規定 屆齡退隊者,得轉任特搜隊顧問。
- 四、編組及輪值規定:特搜隊下設 A、 B、C 三隊,每隊具管理組、搜索 組、救援組及後勤組,配合搜救隊編組運作,其人員配置(如附表 1 )。
- 五、協(服)勤時機、地點及服裝: (一)協(服)勤時機: 1.颱風警報發布期間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且本市停止上班 時: (1)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本局)於特搜隊 LINE 群組(下稱 LINE 群組)或以一呼百應通知,特搜隊全體人員依通知之協 勤時間至所屬本局轄區分隊待命服勤為原則或並得視實際狀況 調整搜救分隊(華山、復興、民權及建成分隊)待命服勤。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撤除時,除另有重要救災任務外, 應即時解除待命服勤。 (3)服(協)勤地點所需之備勤室及誤餐(早餐、午餐、晚餐)由 分隊協助提供,嗣後檢據核銷。 2.配合搜救隊動員救災: (1)支援本市重大災害:本局於 LINE 群組或以一呼百應通知,特 搜隊當月輪值人員依通知之災害地點前往集結,到達現場後向 本局指揮官報到並接收任務指派,現場狀況解除並經指揮官宣 布後即退勤。 (2)支援外縣市重大災害:本局於 LINE 群組或以一呼百應通知, 特搜隊當月輪值之可出勤人員於 LINE 群組回復相關資訊(姓 名及輪值組別)並至本局指定地點集結,各梯次以 10 名為原 則,人員不足者由非當月輪值人員遞補。 (二)協勤服裝:穿著特搜隊個人協勤裝備(救助服、頭盔、手套、救助 鞋);支援外縣市者另應攜帶個人生活用品(如附表 2)。
- 六、搜救技能訓練: (一)基礎訓練:時數不得低於 96 小時,且須包含下列課程: 1.臺北市義勇特種搜救隊組織架構暨動員機制介紹。 2.臺北市搜救隊各組別作業介紹。 3.基本繩結操作及固定點架設。 4.高、低角度救援操作。 5.搜索行動作業要領。 6.擔架固定及傷病患運送操作。 7.倒塌建築物(牆面、樓梯)支撐。 8.重物搬移。 9.破壞器材之操作及要領。 10.確保及省力滑輪系統操作。 11.筆試及術科測驗。 (二)動員演練:1 至 9 月間每月辦理 1 次,特搜隊當月輪值人員配 合搜救隊排定之地點、時間前往參訓。 (三)常年訓練:每月辦理 1 次,每年時數不得低於 72 小時,1 至 9 月由特搜隊當月非輪值人員參加,10 至 12 月全體人員參加,地 點由本局指定,課程以搜救隊搜救實務為原則,須包含下列課程: 1.牆面支撐之操作。 2.樓梯及傾斜樓板支撐操作。 3.高、低角度救援。 4.T 型支撐救援。 5.破壞器材操作要領。 6.水平、垂直支撐。 7.搜索行動作業綜合演練。 8.救援原則與指揮管理。 9.期末測驗(含補測)。
- 七、服(協)勤規定: (一)特搜隊人員服(協)勤時,除應依本計畫執行外,並應遵守相關法 令規定。 (二)特搜隊人員服(協)勤與訓練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攜帶個人應勤裝 備。 (三)特搜隊人員因故不能依規定時間服(協)勤,應事先以電話、傳真 書面紀錄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向特搜隊隊長報備請假,並由特搜隊 隊長指派 A、 B、C 三隊各 1 人彙整各組服(協)勤或參與訓練 、演練人員清冊以傳真書面紀錄或電子通訊方式送本局災害搶救科 備查;另無法參與訓練、演練時須事先與其他組別人員互換。 (四)特搜隊人員應依本局勤務需要協助救災演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執行 。 (五)特搜隊人員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時,應服從現場指揮官之指揮調 派。 (六)特搜隊人員因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而知悉之各項資料,須遵守相 關法令規定,不得對外洩漏。 (七)特搜隊人員不得穿著制服或攜帶配發之裝備器材參加非本局通知協 勤之各項活動或勤務。
- 八、服(協)勤之勤務編排、簽到退及工作紀錄: (一)服(協)勤人員到勤時應於人員出入登記簿簽到,退勤時並應簽退 後離隊。 (二)服(協)勤人員完成相關勤(業)務時,須於工作紀錄簿紀錄相關 工作情形,以作為日後考核服(協)勤績效依據。
- 九、獎勵與考核: (一)特搜隊人員服(協)勤有特殊功績者,由本局依規定予以公開表揚 或獎勵,激勵士氣。 (二)特搜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予以解除身分: 1.違反本計畫第七點服(協)勤規定第(五)、(六)、(七)等 3 款任一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經查明屬實者。 2.連續 3 次以上(事先已與其他組別人員互換者除外)或一年內 累計達 5 次以上訓練(含常訓及動員)未出席者。 3.本身無意願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勝任特搜隊工作者。 4.各年度個人體能及技能測驗成績未達標準或未測驗者,得補測 1 次,經補測後成績仍未達標準或未補測者。 5.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者。
- 十、特搜隊成員之進用、解除身分、轉任顧問及重要勤業務方針由本局成 立審議小組審議之,審議小組設置規定如下: (一)審議小組成員置主任委員 1 人,由本市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兼任 之;副主任委員 2 人,由本局災害搶救科科長及特搜隊隊長兼任 之;並設委員 9 人,由本市義勇消防總隊推派 1 人、特搜隊副 隊長 3 人、教官團推派 4 人及業務承辦單位股長 1 人兼任之 。 (二)審議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 1 人擔任主席。 (三)審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另委員為受審議者,當次審議小組會議應自行迴避 。 (四)審議小組會議每年上、下半年度至少各召開會議 1 次,檢討隊務 及人員更替,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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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義勇特種搜救隊服(協)勤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義勇特種搜救隊服(協)勤暨訓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