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客戶… 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 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前揭 人員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具體而言,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 二十、本中心不會因員工提出本要點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 不利處分。
- 二十一、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中心員工,本中心應依本要點提供應有之保護。
- 二十二、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公佈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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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9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104)北市正健人字第10430236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21~22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新名稱:臺北市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