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目標:為帶動環境綠美化風潮,以結合市民參與之方式,推動臺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容綠美化,並以公有閒置空地綠化為範疇, 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適用地區: (一)本市公有閒置空地(地上無建築物,基地無建築地基,非位於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報奉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現況 非為停車場使用,且無涉及樹木保護事宜)。 (二)以位於主要道路、交通樞紐及觀光景點旁之標的列為優先改善。
- 三、執行原則:由提案單位(里辦公處)委請區公所邀集本府產業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及土地管理機關等相關單位會勘,確定土地現況、 綠化改造方式及綠化維護單位,其執行原則如下: (一)由提案單位(里辦公處)委請區公所邀集產業局及土地管理機關等 相關單位會勘。 (二)確認土地現況、綠化改造方式及綠化維護單位(原則上以提案單位 為綠化維護之認養單位),於產業局綠化施作完成後,即交由認養 單位進行後續維管事宜。綠化點若為市有土地,長期之綠化維護由 土地管理機關負責;若為國有土地且由里辦公處提案者,則由本府 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負責協助認養單位 進行長期之後續綠化維護。 (三)市有土地部分由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書無償供綠化使用,國有土 地部分由公園處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國防部等中央機關簽訂土地 代管契約。 (四)為免閒置土地於後續土地開發時需鏟除綠化成果致有浪費公帑疑慮 ,故綠化方式以簡易綠化、低維管及不設置固定性設施為原則。 (五)綠化點之灌溉用水電來源由提案單位提供,若有申請水電表之需要 亦由提案單位自行負責,水電費用由公園處支應。產業局可於綠化 設施中協助安裝灌溉用水管、水龍頭及噴灌滴頭。 (六)本計畫辦理流程圖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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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8
臺北市城市花園推動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農字第10630607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城市花園推動計畫;新名稱:臺北市城市花園推動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