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 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行政 院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 點。
- 十五、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做成附理由之決議 ,並得做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本所,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 有異議者,得於二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覆,其期間自申訴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日起 算。但申覆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提出申覆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 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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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04)北市大地人字第10430725700號函修正發布第1、1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