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 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 本要點。
-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本委員會之決議得提出申覆: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 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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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97)北市中地人字第0973163920000號函修正發布第1、1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