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 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性騷擾案件經縣(市)主管機關調解成立且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 一事由再行申訴。
- 十七、本局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性 騷擾防治委員會。書面通知當事人內容應包括調查結果(性騷擾成 立或不成立)及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 內,及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 相關會議紀錄、相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 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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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05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13、17點條文,並於同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