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人工電子耳補助申請規定: (一)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方得申請: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本市核(換、補)發或註記聽障或併 聽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2.優耳聽力劣於 90 dBHL,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三個月,效果不佳者,雙耳聽力劣於 110 dBHL 者,不在此限。 (2)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或曾配戴助聽器因成效 不佳中斷配戴且中斷期間不超過五年者。 (3)先天性聽障者,經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確認至少具有一圈 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手術禁忌。 (二)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中低收 入戶最高補助四十五萬元。一般戶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每人終生補 助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程序:申請人需先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診斷及 聽語治療師團隊評估後,檢附以下應備文件親自、郵寄(以郵戳 為憑)、委託申辦方式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稱本局)提出申 請。本局受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家庭訪視。 審查完畢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手術醫療院所與聽語術後復健 機構。 2.應備文件: (1)申請書正本。 (2)最近三個月內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之耳鼻喉科醫生開立之診斷 證明書正本(內容應詳述優、劣耳聽力損害程度,數值以 dBH L 單位標明)。 (3)術前狀況評估:由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聽力檢查師、語言治療 師、職能治療師、心智科醫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聯合開立, 內容應載明申請人術前狀況,包括聽能復健效果、聽力障礙病 史、耳蝸完整性及植入人工電子耳之必要性與預期成效,或家 庭動力與資源,或個案心智狀況等。已植入人工電子耳者,須 另載明手術施行日期。 (4)術後復健計畫:申請人尚未植入人工電子耳者,應請醫療院所 或聽語復健單位規劃術後復健計畫,並於手術後確實依計畫進 行聽語復健。 (5)切結書正本(回執聯免填)。 (6)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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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538926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5年7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