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項目: 1.交通補助費: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進行下列健保給 付補助之早期療育項目時,其衍生之交通費用: (1)物理治療。 (2)職能治療。 (3)語言治療。 (4)心理治療。 2.療育訓練費: (1)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早期療 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進行下列健保不給付之早 期療育項目所生費用: 甲、音樂療育訓練。 乙、戲劇療育訓練。 丙、遊戲療育訓練。 丁、舞蹈療育訓練。 戊、藝術療育訓練。 己、物理治療。 庚、職能治療。 辛、語言治療。 壬、心理治療。 (2)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 療育機構及身心障礙機構進行下列早期療育項目所生費用: 甲、感覺統合。 乙、認知訓練。 3.第一目之交通補助費,每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五十元。但同 一日於同處進行二次以上早期療育項目者,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補助標準: 本計畫之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四千元。但本市低收入戶,最高補 助六千元。 (三)不補助項目: 掛號費、家長會費、急診費、一般門診、評估、日托班、幼幼班、 職訓費或非屬第一款所列療育項目者。 (四)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 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 費補助僅擇一領取。 (五)已申請且獲本局核定本補助之月份,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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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北市社兒少字第1123209836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