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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8309522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8年1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計畫)
  • 一、為促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接受早期療育及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 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補助對象: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已通報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 報及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 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 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 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 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本 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項目: 1.交通補助費: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之療育單位進行下列早期療 育項目時,其衍生之交通費用: (1)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或心理治療。 (2)屬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或心理治療之認知、感覺統 合、親職教育、聽能訓練、視能訓練、視知覺或行為矯正。 2.療育訓練費: (1)補助對象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特約醫療單位自費 進行下列專業早期療育項目,其療育訓練費以實際之自費金額 補助: 甲、音樂療育訓練。 乙、戲劇療育訓練。 丙、遊戲療育訓練。 丁、舞蹈療育訓練。 戊、藝術療育訓練。 (2)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 療育機構及身心障礙機構進行之自費早期療育項目,其療育訓 練費以實際自費金額補助。 3.第一目之交通補助費,每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但同一日 於同處進行二次以上早期療育項目者,其補助以一次為限;同一 日於不同處進行二次以上早期療育項目者,其補助最多以二次為 限。 4.在同一日內於同處進行早期療育項目者,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費用 僅得擇一補助,不得重複。 (二)補助標準: 本計畫之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三千元。但本市低收入戶,最高補 助五千元。 (三)不補助項目:掛號費、家長會費、急診費、一般門診、評估、日托 班、幼幼班、職訓費或非屬第一款所列療育項目者。 (四)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 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 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僅擇一領取。 (五)已申請且獲本局核定本補助之月份,不得重複申請。
  • 五、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補助對象於當月完成療育訓練後,申請人應於完成訓練次月三個月 內備齊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前款所稱申請人,係指補助對象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經 地方政府指定之療育單位等。 (三)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綜合評估報告書全本影本或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手 冊影本(初次申請應檢附)。 3.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首次申請或變更時需檢附 )。 4.申請「交通補助費」須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就醫護照療育紀錄單。 (2)就醫治療紀錄(療育單位提供之治療紀錄單、紀錄卡等),若 為影本須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並註明療育項目 、療育日期。 (3)本局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交通補助費」治療紀錄單。 5.申請「療育訓練費」須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早期療育訓練費用收據正本,並須註明單月金額、療育項目、 療育日期。 (2)本局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療育訓練費」治療紀錄單,並須 黏貼收據正本。 6.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手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 ,如戶名非申請人本人或補助對象,須註明關係)。 7.其他證明文件。 (四)申請文件未備齊者,經本局以書面通知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 六、審核及撥款: (一)本局收到申請文件後,由承辦人進行審核,審核時間為九個工作日 ,審核完成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定月份及補助金額。 (二)補助款將於申請人收到本局核定書面通知後三周內,依本局會計程 序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 七、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申請人應主動向本局申報: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已無發展遲緩情形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註銷。 (四)其他喪失申請資格之情事。 如因上述情形溢領本補助,經本局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回,逾期不 繳回者,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者,本局得按月扣抵至溢領金 額繳清為止或依法送行政執行。
  • 八、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且稽查補助對象接受療育之情形,或向相關單 位抽調紀錄,申請人若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 之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助者,得不予補助或追繳溢領費用。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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