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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449581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零四年度辦理居家服務補助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居家服務補助實施計畫)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 貳、目的: 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生活自理需協助之失能長者或身心障礙 者使用居家服務,以維持其居家生活品質。
  • 參、辦理期間:當年度年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 肆、補助對象 未領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臨時看護費用補助、中低 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機構收容安置補助費用;且未接受機構式照 顧、聘僱看護(幫傭)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者,經評估符合下列兩款 之一: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以及「五十歲以上(含) 之身心障礙者」,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s)評估 進食、移位、平地走動、穿衣、洗澡、如廁等六項,達一項以上失能 者: 1.輕度失能:一至二項 ADLs 失能者。 2.中度失能:三至四項 ADLs 失能者。 3.重度失能:五項(含)以上 ADLs 失能者。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六十五歲以上獨居老人,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 (IADLs) 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 5 項中有 3 項需要協助,係為輕度失能。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上街 購物」一分以下、「外出」一分以下、「家務維持」一分以下、「食 物烹調」○分、「洗衣服」○分。
  • 伍、補助內容 一、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口腔清潔、如廁 、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非按摩服務)、協助上下 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二、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例如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案主生活起 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整理、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食服務、陪同或代購生 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及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
  • 陸、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需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申請失能評估,經照顧 管理專員評估符合資格後,再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與其他必要 之相關文件向各區服務站提出申請,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 站管轄行政區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網站公告資訊 為準。 二、評估結果符合補助資格者,由照顧管理專員轉介至本局委託之居家服 務單位提供服務,受補助者不得指定服務單位。評估結果,除特別註 明期限者外,具有六個月效力,受補助者於六個月內身心狀況改變, 得由受補助者本人及家屬,向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申請重新評估 。 三、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評估結果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申請 單位提出申訴,必要時得進行複評。
  • 柒、補助標準及使用規定: 一、補助標準:於核定之補助額度內,得彈性交互使用日間照顧或家庭托 顧(補助標準詳如表 1、2) 。 二、使用規定: (一)每次服務時數至少一點五小時(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情 形者不在此限);每日補助上限為六小時,服務使用時段以週一至 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為原則(補助時段經居家服務單位、服務 員與受補助者協調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時數係依每週核定頻率,以每月使用五週核定總時數額度,實 際服務時段需視居家服務受託單位實際可提供服務人力為準。 (三)服務當天若案主因故外出,需事先告知服務單位,則該次服務以暫 停為原則;非為不可抗力因素而未告知,仍應支付服務員已到場基 本費用,以一小時服務費用計之。
  • 捌、補助內容特別事項及應配合事項 一 補助內容特別事項: (一)居家環境整理項目: 1.核定使用此項服務,僅限受補助者日常生活起居空間為限(不包 含清潔抽油煙機、全家大掃除及爬高、搬動傢俱等過重物品), 與家務清潔有別,未提供純粹家務打掃清潔,由照顧管理專員於 失能評估時向受補助者及家屬具體說明。家中同住成員有十八歲 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且非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響身體 功能者,視為有家務打掃能力,故不核予此項服務。惟經長期照 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餐食服務項目: 1.有此需求者由照顧管理專員優先連結使用本局送餐服務。 2.受補助者為獨居無同住家屬協助處理餐食,始核予備餐煮食服務 補助(限於非送餐服務時段)。惟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 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三)協助沐浴項目: 倘服務員無法獨力完成協助安全移位至浴室,則改以床上擦澡方式 進行。 (四)協助移位項目: 為保護雙方安全,必要時請受補助者購買提供相關輔具以便協助或 應由家屬共同協助。 (五)如廁項目: 協助如廁服務不含協助使用塞劑或浣腸等服務。 二 應配合事項: (一)應接受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定期電話督導及到宅訪視。 (二)至少每六個月應接受照顧管理專員重新複評一次,並依複評結果適 時調整補助時數及內容,若受補助者拒絕接受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 心照顧管理專員複評,則本局得予以暫停補助服務;但經評估為重 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 ,不在此限。 (三)每年度配合本局低、中低收入總清查,若福利身分變更者,應依變 更後之身分調整補助標準。 (四)本項服務如遇中央政策或地方財政變動,得視情況調整補助標準。 (五)除服務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衍生費用(如食材、耗材、案主個人及 服務員陪同就醫之交通車資等),受補助者需自行負擔。 (六)原訂服務時間若遇服務員參與相關在職訓練或依勞動基準法應有之 事、病、休假時,則服務時間得予暫停、調整或由不同服務員代理 時,受補助者及家屬應予配合。 (七)服務員提供服務時間不包含交通往返路程時間,惟單程陪同就醫或 復健之服務,服務員個人往返之單程交通時間應計算在服務時間內 。 (八)若受補助者及其家人惡意傷害服務員(如性騷擾、暴力攻擊及言語 暴力等)或不合理之要求(如要求危險之捧抱、揹負移位方式、要 求連續一小時執行肢體關節活動服務等),受補助者及其家屬以特 定條件或不合理之理由要求更換服務員,致無合適人力可以持續服 務,經查屬實,服務單位得暫時停止提供服務,至狀況改善再行恢 復。倘經本府衛生局召開疑義個案審議委員會,決議係可歸責於補 助對象之事由,則予以終止補助服務,並予以轉介適當資源協助。 (九)不得指定特定條件之服務員(如性別、籍貫、年紀、體型等);倘 因服務人力不足,亦得由不同服務員輪替提供服務。
  • 玖、停撥原則: 經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補助者及家屬或居家服務單位應 自事實發生起二週內主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局,本局將自事實 發生日起撤銷、廢止及變更停止補助: (一)死亡。 (二)未符合本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失能程度。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聘僱外籍看護工(幫傭)。 (五)領取本計畫第肆點規定不得重複補助之項目。 (六)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 (七)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本局將撤銷原補助 資格,涉及刑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壹拾、請款及撥款程序: 一、本項服務由本局依照政府採購法委由民間單位辦理,補助費用依補 助標準,按月得由居家服務單位代受補助者逕向本局請領,補助款 逕撥付至居家服務單位。 二、居家服務單位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 束前完成核銷及撥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居家服 務單位應自行負擔,不得轉向受補助者收取費用。 三、居家服務單位已請款後,若有第玖點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致溢領本 補助者,居家服務單位應依通知將溢領金額悉數繳回本局;若可歸 責於受補助者或其家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受補助者或其 法定繼承人應自行悉數繳回溢領金額;屆期未繳回者,由本局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
  • 壹拾壹、經費來源:本計畫申請衛生福利部經費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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