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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036790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105年8月19日起生效
  • 柒、補助標準及使用規定: 一、補助標準:於核定之補助額度內,得彈性交互使用日間照顧或家庭托 顧(補助標準詳如表 1、2) 。 二、使用規定: (一)服務使用時段以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為原則(補助時段 經居家服務單位、服務員與受補助者協調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時數係依每週核定頻率,以每月使用五週核定總時數額度,實 際服務時段需視居家服務受託單位實際可提供服務人力為準。 (三)服務當天若案主因故外出,需事先告知服務單位,則該次服務以暫 停為原則;非為不可抗力因素而未告知,仍應支付服務員已到場基 本費用,以一小時服務費用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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