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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133223086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四、補助內容: (一)托嬰機構、居家式托育服務及親子館工作人員之兒童發展、生活照 顧、兒童安全、親子互動、親職教育與輔導、事故演練、消防安全 、危機處理、衛生保健、遊樂設施宣導、提升托嬰服務品質之相關 研習訓練、研討會、觀摩或參訪活動、講座、支持及成長團體等相 關活動。 (二)托嬰機構服務、居家式托育服務及親子館服務相關議題成效評估。 (三)托嬰機構自聘專家學者到機構或托育地點專業輔導。 (四)托嬰機構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新住民弱勢家庭兒童服務模式、特殊需 求兒童融合教保方案設計、衛生保健制度、社會工作制度等方案建 構與評估、督導或講座、研習活動。 (五)托育人員成長小組活動。 (六)學齡前兒童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本須知補助內容之項目、標準、申請時間及申請與核銷應備文件,由 本局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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