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 宅、老人公寓及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維持設備設施正常運作及使用 ,以維護公共安全並確保服務品質。
-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三)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
- 三、申請對象:本市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宅、老人公寓及住宿 式長期照顧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
-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 1.第一階段:各單位於年度內無障礙設施設備不合格項目、公共安 全不合格項目、故障或需修繕更新之硬體設施設備、安全管理設 施、提昇服務品質及配合本局政策辦理之所需相關設施設備。 2.第二階段:臨時性不及於第一階段申請之設施設備及修繕項目。 3.緊急修繕: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有影響住民生命、身體、健康 、財產之虞,需緊急處置之修繕或改善公共安全事項。 (二)購置之物品請參考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標準辦理。 (三)本局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各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 七、請款核銷原則: (一)補助案核准後,各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成果 、經費使用情形、領據及支用單據報核,如因各單位延遲,致無法 完成相關程序,概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二)各單位申請之補助款,應依核定項目專款專用不得互相流用,如有 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亦不得規 避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其有違反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一 部或全部不予補助。 (三)各單位因特殊情形,如天候、施工廠商延宕等因素,致未及於本局 限定日期前完成核銷作業,應於十日前敘明原因函報本局,經本局 核准後始得延長,惟仍應至遲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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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2320699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宅、老人公寓及綜合式長期照顧機構設施設備維護更新修繕及改善公共安全補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宅、老人公寓及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設施設備維護更新修繕及改善公共安全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