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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1)北市松地人字第10131616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5、8點條文
  • 三、為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 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 措施。
  • 四、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 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 五、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2723-0724 申訴專用傳真:2723-0362 申訴電子信箱:fv_16010520@mail.taipei.gov.tw
  • 八、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 組成,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由機關首長指派之,主 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委員中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 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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