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基於公益目的,為善用民間資源,鼓勵民眾發揮愛心,擔任搜救犬寄 養家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貳、本作業要點所稱之寄養家庭係指提供搜救犬寄養及照護之個人、家庭 或團體。
- 參、提供寄養之搜救犬原則如下: 一、開放部分未達退役標準(服役滿 4 年),且犬齡已達 6 歲之搜救 犬為原則。 二、寄養契約期滿,搜救犬未達退役年限,優先由原寄養家庭續約;寄養 中或寄養契約期滿,搜救犬已達退役年限,於寄養契約到期日起開放 認養。 三、犬齡達 7 歲,予以除役之搜救犬。 四、未達服務年限,經評估不堪搜救任務之犬隻。
- 肆、寄養家庭之申請、條件及管理: 一、申請方式與資格: (一)申請方式:住居 1 樓且有庭院或空地面積達 10 平方公尺以上者 ,得填妥寄養家庭申請書(附件 1)向本局申請(以臺北市民為優 先考量),若本局提供之搜救犬寄養數量不足申請家庭數量時,由 本局搜救犬小組依申請意願、住居庭院或空地面積、相關配套措施 等因素綜合考量,排訂優先順序。 (二)契約簽署:審查合格,經簽署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搜救犬寄養契約( 附件 2)者,得由本局搜救犬小組提供 1 隻搜救犬寄養(每 1 寄養家庭以申請 1 隻為限),契約有效期間以 1 年為原則,期 滿應重新向本局申請或終止契約。 二、寄養家庭條件: (一)具備愛心、愛護動物,認同並願意遵守約定。 (二)搜救犬飼養(活動)空間:應備有供搜救犬獨立之休憩空間,並經 本局搜救犬小組所有成員實地勘查並確認其房舍及活動空間符合搜 救犬生活起居需求。 (三)搜救犬運動量:寄養家庭能提供搜救犬每日運動量達 30 分鐘以上 。 三、寄養家庭管理 (一)本局搜救犬小組馴犬員每月至寄養家庭進行例行性訪視,並了解搜 救犬有無獲得妥善照護,對搜救犬教養問題提供改善方法。 (二)搜救犬寄養期間,寄養家庭非經本局授權、同意,不得以搜救犬進 行任何宣傳廣告或其他以營利等目的之活動,違者本局得隨時終止 寄養契約,取回搜救犬。 (三)寄養家庭不得將搜救犬飼養於寄養家庭之房舍以外之處所,若因故 短期內(1 日以上)無法照顧搜救犬,須事先(以至少 1 週前為 原則)通知本局搜救犬小組,以利安排搜救犬返回犬舍寄宿事宜, 寄養家庭負有接回和載送之義務。 (四)寄養家庭因故終止寄養關係時,須事先(以至少一個月前為原則) 通知本局搜救犬小組,以利進行相關作業。 (五)寄養家庭須切結(附件 3)絕不出售、轉讓、傷害、遺棄搜救犬, 或以任何方式利用搜救犬牟利。
- 伍、寄養家庭對搜救犬之飼養與照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犬隻之飼養: (一)寄養家庭須遵照本局搜教犬小組指導之方法飼養搜救犬,提供適當 、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 24 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及安全、乾淨 、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二)寄養家庭應善盡照顧義務,如犬隻損壞家具、設備用品或造成人員 傷亡等,本局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寄養家庭未經同意,不得飼養搜救犬以外之動物。 (四)搜救犬之飼料及相關副食品由本局負擔,並依犬隻於搜救犬隊飼育 時之食量向本局搜救犬小組申請領取,每次以 1 個月份量為原則 。 (五)搜救犬有生病或其他異常情形需就醫時,應立即通知本局搜救犬隊 並由本局搜救犬小組評估,非危急者由本局搜救犬小組帶往就醫, 危急者由寄養家庭先行帶往就醫,並應請獸醫師開立醫療證明及統 一發票或其他符合經費支出規定之單據,向本局申請經費。 二、犬隻安全之照護: (一)寄養家庭須妥善照顧搜救犬,並維護搜救犬安全,避免搜救犬發生 意外。 (二)寄養家庭須對搜救犬之安全及環境防護保持警覺,以防止搜救犬遺 失。 (三)搜救犬發生任何狀況或遺失時,寄養家庭須立即通報本局搜救犬小 組。 (四)搜救犬於寄養期間死亡者,須提出相關說明予本局搜救犬小組,若 經查死亡原因有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等情事者,依「動物保護法 」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陸、本作業要點有未臻事宜者,得隨時修訂之。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05301193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5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