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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10)動保管字第110600638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10年5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家犬貓絕育補助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家犬貓絕育補助要點)
  • 一、為執行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補助寵物絕育費用以防範寵 物過量繁殖,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受理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 經費用罄提前截止),其補助項目及金額,公告於動保處網站。
  • 四、犬貓之寵物登記飼主,戶籍設立於臺北市(以身分證或居留證登記之 戶籍地址為準),已為該犬貓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且持有一年內有效 期限證明者,得向動保處申請本補助。
  • 五、申請人應於犬貓完成絕育手術當年度,檢具申請書,向動保處提出補 助申請。 前項申請人年度累計申請補助犬貓隻數達五隻以上者,應檢附妥善飼 養家犬貓證明書。 同一案件不得向動保處或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相同性質補助。
  • 六、申請補助案件應具備文件不全者,動保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全者,動保處得駁回其申請。 動保處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
  • 七、為審查申請案件如有必要,動保處得派員實地查核,申請人不得無故 規避、妨礙或拒絕。
  •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保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二)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 (三)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法令行為,情節重大。 依前項規定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動保處應依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相關預算支應。
  •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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