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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6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奉核准下達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
  • 八、本局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 兼之,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一)主管委員三人,由疾病管制處、醫護管理處、健康管理處主管擔任。 (二)非主管委員三人,由各處室推薦具性別平權意識人員,彙陳局長圈選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補聘兼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之決定。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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