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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北市工道字第1103028145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11年1月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派駐人員管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為建立管線機關(構)及其他 具有道路挖掘暨維護等道路施工行為之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 (構))派駐人員進駐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之管理制度,以有效管理道路施工及道路管線問題,特訂 定本要點。
  • 二、須派駐本中心之各機關(構)及進駐時段如下: (一)須派駐本中心之各機關(構): 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4.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營運處。 5.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6.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7.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有線電視公司(附表)。 11.電信固網公司(附表)。 12.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14.其他具有道路挖掘暨維護等道路施工行為之機關(構)。 (二)前款第一目至第十一目之機關(構),應於平日日間派員進駐本中 心;平日夜間及假日全天,派駐人員得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輪派代 表進駐本中心。 (三)第一款第十二目及第十三目之機關(構),應於平日日間及道路施 工通報作業完成至現場收工通報完成之期間,派員進駐本中心。 (四)第一款第十四目之機關(構)應於道路施工通報作業完成至現場收 工通報完成之期間,派員進駐本中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平日、假日、日間及夜間之作業時段,由工 務局另行公告之。
  • 三、各機關(構)派駐人員須執行下列業務: (一)道路施工過程監控管理。 (二)協助施工預約排程。 (三)設施物障礙或挖損管(纜)線事件之受理或協調及應變聯繫。 (四)管(纜)線圖資及所屬管理業務查核。 (五)受理道路施工諮詢及通知現場改善受理。 (六)經本中心通知其他應遵守事項。
  • 四、各機關(構)派駐之人員應為其編制內人員(含約聘僱人員),且已 參加本中心訓練課程受訓合格者,並於報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得派駐。 各機關(構)應至少指派一名派駐人員派駐本中心,且每一派駐人員 應置有二名符合前項資格之職務代理人。
  • 五、本中心得依業務需要、作業時段、執行成效及電信、電力、自來水、 下水道、瓦斯、水利、輸油、綜合等管線種類,依下列規定彈性調整 進駐方式: (一)全員進駐。 (二)同管線種類之派駐人員間輪派代表進駐。 (三)跨管線種類之派駐人員間輪派代表進駐。 (四)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方式進駐。
  • 六、各機關(構)派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及差勤管理。
  • 七、各機關(構)派駐本中心人員之用人費用,由所屬機關(構)負擔。
  • 八、本中心得對各機關(構)派駐人員業務執行情形進行增、扣分記點, 並將記點結果送其所屬機關(構)作為考績或獎懲參考。
  • 九、各機關(構)派駐人員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所屬機關(構)以書面並附具佐證資料向本 中心申請增分記點一至三點: (一)積極聯繫所屬機關(構)參與本中心挖掘整合作業,足堪表率。 (二)協調管線障礙通報,認真積極,足堪表率。 (三)緊急事件處理得當,足堪表率。 (四)經查核當年度值班期間從未遲到早退。 各機關(構)派駐人員如經本中心認有績效良好情事者,本中心得增 分記點。
  • 十、各機關(構)派駐人員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應扣分記點一至三點: (一)無故遲到早退、擅離崗位或缺勤。 (二)未善盡聯繫挖掘整合協調作業之責任。 (三)未確實確認管線障礙事宜。 (四)未積極聯繫所屬機關(構)排除內部溝通障礙,致影響道路挖掘相 關業務之執行。 (五)值勤期間所為言行,嚴重影響本中心形象。 (六)其他經本中心認有績效不良情事。
  • 十一、各機關(構)每一派駐人員於當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增、扣分記點 相抵累計達下列點數者,本中心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負三點以上者,要求各所屬機關(構)立即更換之。 (二)累計負六點以上者,撤銷其訓練合格資格,且自撤銷日翌日起二 年內不得再參加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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