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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6-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青國字第113300197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3年10月8日起生效(113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青國字第1133001677號令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移轉管轄,並自113年6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青少年壯遊活動,鼓勵青 少年探索認識臺灣多元面向,並培養其未來志向和興趣之發展,特訂 定本要點。
  • 二、適用對象: (一)臺北市公私立國、高中及實驗教育機構學生。 (二)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壯遊活動經驗,並經本局認可之其他團 體或個人。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報名方式、補助對象、活動辦 理時間、主題內容、補助經費額度、審查、考核等事項,由本局每年 度壯遊臺灣補助計畫(下稱補助計畫)公告辦理;本要點適用對象得 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及壯遊補助計畫申請書提出申請。
  • 五、審查及補助款撥款作業: (一)本局依每年度補助計畫或專案活動之需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 查小組,就當年度壯遊補助計畫申請書作審查,評選出受補助者並 公告於本局相關網頁。 (二)受補助者於活動執行完畢後,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附每年度補 助計畫所規定之請款資料及成果報告,送本局辦理核銷及補助款撥 款作業;逾期未辦理者,不予補助。
  • 六、考核作業: (一)本局得視需要適時了解受核定之壯遊補助計畫執行績效。 (二)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應依原核定之壯遊補助計畫確實執行,未經本 局同意擅自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者,本局將刪減補助金額或撤銷補 助資格,並作為次年度補助與否之參考。
  • 七、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本補 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 請。
  • 八、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受補助者,執行績效優良之案件,本局得發函 學校給予指導教師獎勵措施。
  • 九、本局經受補助者同意授權後,得將受補助者之壯遊計畫申請書、壯遊 成果報告、壯遊照片及影片之電子檔,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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