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防止輕質屋頂營建施工、施工架組配或拆 除、使用吊籠或繩索等作業發生職業災害,建立作業前通報制度,以利掌 握作業期程,進而實施檢查、宣導與輔導,維護作業者之安全,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輕質屋頂營建施工作業:指對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或 塑膠等非鋼筋混凝土材質構建之屋頂所為新建、增建、改建、拆除或 修繕。 二、施工架:指營建工程中以原木、圓竹或鋼管等材料構築,用以承載人 員或物料,作為高處作業之臨時構造物。 三、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作業:指搭設或拆除施工架過程中所為調整、紮緊 、固定、傳遞、吊升或拆卸施工架之構材、器具或工具等作業。 四、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 置所構成,專供作業人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五、繩索作業:指使用繩索使作業人員上升或下降至定點從事作業之方式 。 六、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七、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 員幫同工作。
- 第 4 條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從事下列工程之一時,應於作業開始三日前通報臺北市 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緊急, 有立即進行作業之必要者,應於作業開始前通報之: 一、四層樓或樓高十二公尺以上建築物或附屬建物之輕質屋頂營建施工作 業。 二、高度達七層樓或二十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作業。 三、十層樓或樓高三十公尺以上建築物或附屬建物之使用吊籠或繩索作業 從事外牆工作。 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應依現場實際作業期間核實通報,且每次通報之作業期 間不得逾二十日,期滿而有續行作業必要者,應依前項規定再行通報。但 施工架組配作業,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樓層或樓高之計算,包含增建後建築物或附屬建物。 二個以上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共同承攬第一項各款作業之一時,應互推一人 履行通報義務。 第一項各款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建築物所有人應督促各雇 主或自營作業者辦理通報。 第一項所定通報內容應包含: 一、工程名稱。 二、作業地址。 三、作業期間之起訖日。 四、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名稱。 五、現場人員之聯絡資訊。 六、電子信箱。 七、其他經勞檢處公告之勞動檢查相關事項。
- 第 5 條雇主或自營作業者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第 6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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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5555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暨繩索作業通報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