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召集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六)原住民團體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八)法律、勞政或社政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一至四人。 (九)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選(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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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北市勞就字第112609547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除第2點條文第1項第3款自113年3月8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112年8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