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通過審查者,本局得依計畫內容,給予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以學年為單位,經費之編列用以發展教師社群、教育研究、創新教學及實驗課 程等經常門及資本門。申請創新實驗者,核予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補助(經 常門四十萬、資本門十萬);其餘類別核予最高三十萬元補助(經常門二十五萬、資本 門五萬)。
- 十四、同一作品已申請本局高中領先計畫、國中亮點計畫、臺北市教育專業創新或依幼兒園 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等相關辦理獲補助或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 凡於本要點申請期間,同時向不同單位申請獎勵,且在本局公布得獎者前,已獲其他 單位通知得獎者,應主動告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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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教國字第10638375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14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