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經醫師診斷需一位看護人員對一位院民看護者,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存款(含現金)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者,每人每日最高補 助二千四百元。逾補助金額則由院民自行負擔。 (二)存款(含現金)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二 千元。逾補助金額則由院民自行負擔。 (三)存款(含現金)十萬元以上,未滿十五萬元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一千六百元。逾補助金額則由院民自行負擔。 (四)存款(含現金)十五萬元以上者不予補助。
- 四、經醫師診斷得由一位看護人員對多位院民看護者,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存款(含現金)未滿五萬元者,由本院全額補助。 (二)存款(含現金)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院民每日自付額以一 百元為上限,逾自付金額由本院補助。 (三)存款(含現金)十萬元以上,未滿十五萬元者,院民每日自付額以 二百元為上限,逾自付金額由本院補助。 (四)存款(含現金)十五萬元以上者,院民需完全自付。
- 五、申請看護費補助時,每次申請以十六日為限,全年最高補助金額為二 十萬元,超出部分由院民自行負擔,若無負擔能力則需專案簽報。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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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北市浩院保字第1123003343號令修正發布第3~5、9點條文;並自112年12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