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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123008305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特別保障本市原住民兒童托育之權益 ,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6 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4 條,以及臺 北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自治條例第 1 條及第 17 條規定,補助兒童 托育費用,訂定本補助要點。
  • 三、本補助申請資格及補助條件: (一)申請資格:符合下列規定之原住民兒童(以下簡稱兒童),由父母 一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本 補助 1.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國民小學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3.實際就托於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或機構,其收托兒童應符合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衛生福利部所定推動社 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收托年齡及收托 人數。 (二)補助條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 活費標準二倍。但申請兒童未滿二歲者,不在此限。 2.前目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其計算 含申請人本人、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之同戶籍內直系血親、及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另有關家庭總收 入之計算,依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實際收入核算 。無法提出財稅資料者,依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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