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法人。 (二)非法人團體。 (三)以里辦公處名義組成之團體。 (四)行政機關。 前項第三款之團體成員不限里辦公處所在之當地里民,應以戶為單位 ,每戶限指派一人為代表。 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者,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得以電話通知申請人依第 一項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 十、認養單位應配合田園基地管理機關辦理成果發表及開放參觀等相關事 項,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回報管理近況及成果予田園基地管理機關。 前項回報方式,由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另定之。 本府各機關得不定期舉辦田園基地相關競賽,並以公開表揚方式鼓勵 優良田園基地經營單位。
- 十三、田園基地管理機關須派員訪視田園基地認養使用情形並填寫訪視紀 錄表(詳附件 5),每年至少訪視兩次,認養單位及其成員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絕。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3029
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管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工公字第1093000871號令修正發布第5、10、13點條文;並自109年2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