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依法成立之公私立法人、機構、團體或公立機關學校(以下簡稱認養 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本局公告期限屆滿前向本局申請認養,逾 期申請、經通知限期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一)認養申請書(詳附件 1)。 (二)認養企劃書。 (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依法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 本(申請認養單位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 之),倘申請認養單位為公法人或公立機關學校,得以單位具銜公 函來函申請代之。 前項認養企劃書須以電子檔格式提出並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運作。 (二)場地維護計畫(含但不限於認養期間內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財務計畫。 (四)活動計畫。 (五)認養效益。 (六)過去認養績效。(無認養經驗者,得免附)
- 四、認養期間為認養契約簽訂之日起至次年 12 月 31 日止。 契約期滿原認養單位得優先申請繼續認養,應於認養期間屆滿 3 個 月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評選會審查通過後,另訂認養契約。 優先申請繼續認養以 1 次為限,且期限不得超過 2 年。
- 五、認養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會)置委員八人或九人,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並為主席,由本局首長指派本局專門委員以上主管 1 人擔任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之,俟本局完成全部評選事宜 ,且無後續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一)體育專家學者 4 人。 (二)體育團體代表 1 人。 (三)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1 人。 (四)運動場地所在土地管理機關代表 1 人(倘有疑義由本局指定之, 如屬本局管理土地則不另派員)。 (五)本局運動設施科科長 1 人。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六、評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認養單位評選(評分表如附件 2)。 (二)申請繼續認養之審查(評分表如附件 3)。
- 八、認養單位評選程序: (一)認養單位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進行簡報,未依時間到場逾 10 分鐘 即視為放棄簡報之機會,簡報及答詢項目不計分。 (二)評選會召開時,由各到場認養單位抽籤決定簡報順序。 (三)各認養單位參加簡報時,得自備簡報器材,且進場參加簡報之人數 不得超過 5 人(含器材操作人員)。 (四)各認養單位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5 分鐘,簡報時間終了前 2 分鐘 響鈴 1 次提醒,簡報時間終了響鈴 2 次,認養單位應立即停止 簡報。 (五)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即經全數委員詢問 結束後由認養單位答覆。各認養單位答覆時間不得超過 5 分鐘, 答覆時間終了響鈴 2 次,認養單位應立即停止答覆並退席。 (六)認養單位簡報完成後,由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 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分別評定各認養單位所得之分 數及序位,累計序位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取得認養資格。若有 2 家以上認養單位之累計序位最低且相同時,以評選項目「場地維護 計畫」之分數高低決定,得分合計值最高者為序位第一,惟得分合 計值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另評選委員對認養單位加總分數若低 於 70 分或高於 90 分,應敘明理由。 (七)認養單位所得之評分經出席委員評定,其平均值低於 80 分時,不 具認養資格。 (八)同一處河濱公園內運動場地僅有一家認養單位參選時,採總評分法 ,認養單位獲評選委員評定之分數,其總平均應達 80 分以上,並 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始能獲得認養資格。 (九)評選會評定認養單位之序位及評選結果由本局核定後公布於本局官 方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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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北市體設字第11230202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2年6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