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事務,加強 資源整合與妥善運用,鼓勵參與維護所轄運動場地,特訂定認養單位 評選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二、本計畫認養標的為本局公告之所轄運動場地。
- 三、公私立機構、團體、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稱認養單位)應檢附企劃 書,於本局公告期限屆滿前向本局申請認養,逾期申請、經通知限期 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前項認養企劃書須以電子檔格式提出並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運作。 (二)場地維護計畫(含但不限於認養期間內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財務計畫。 (四)活動計畫。 (五)認養效益。 (六)過去認養績效。(無認養經驗者,得免附)
- 四、認養期間為認養契約簽訂之日起至次年 12 月 31 日止。 契約期滿原認養單位得優先申請繼續認養,應於認養期間屆滿 3 個 月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評選會審查通過後,另訂認養契約。 優先申請繼續認養以1次為限,且期限不得超過 2 年。
- 五、認養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並為主席,由本局首長指派本局專門委員以上主管 1 人擔任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之,俟本局完成全部評選事宜 ,且無後續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一)河濱公園運動場地:體育專家學者 3 人、體育團體代表 1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1 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1 人、及本局運動設施科 科長 1 人,共 9 人組成評選會。 (二)其他運動場地:體育專家學者 3 人、體育團體代表 1 人、臺北 市政府財政局 1 人及本局運動設施科科長 1 人,共 7 人組成 評選會。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六、評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認養單位評選(評分表如附件 1)。 (二)申請繼續認養之審查(評分表如附件 2)。
- 七、評選會應有委員總額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 意,方得決議。 評選會召開時,委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對非涉 及利益衝突之情事,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 前項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 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 八、認養單位評選程序: (一)認養單位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進行簡報,未依時間到場逾 10 分鐘 即視為放棄簡報之機會,簡報及答詢項目不計分。 (二)評選會召開時,由各到場認養單位抽籤決定簡報順序。 (三)各認養單位參加簡報時,得自備簡報器材,且進場參加簡報之人數 不得超過 5 人(含器材操作人員)。 (四)各認養單位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5 分鐘,簡報時間終了前 2 分鐘 響鈴 1 次提醒,簡報時間終了響鈴 2 次,認養單位應立即停止 簡報。 (五)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即經全數委員詢問 結束後由認養單位答覆。各認養單位答覆時間不得超過 5 分鐘, 答覆時間終了響鈴 2 次,認養單位應立即停止答覆並退席。 (六)認養單位簡報完成後,由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 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分別評定各認養單位所得之分 數及序位,由序位第一者取得認養資格。另評選委員對認養單位加 總分數若低於 70 分或高於 90 分,應敘明理由。若加總分數相同 時,以評選項目「場地維護計畫」之分數高低,決定序位。 (七)認養單位所得之評分經出席委員評定,其平均值低於 80 分時,不 具認養資格。 (八)同一處河濱公園內運動場地僅有一家認養單位參選時,採總評分法 ,認養單位獲評選委員評定之分數,其總平均應達 80 分以上,並 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始能獲得認養資格。 (九)評選會評定認養單位之序位及評選結果由本局核定後公布於本局官 方網頁。
- 九、認養單位申請續約評選程序: (一)認養單位應於第四點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向本局提出認養企劃書並檢 附認養期間每月考評缺失改善成果報告電子檔,逾期未提出即視為 放棄申請續約。 (二)前項認養企劃書及認養期間每月考評缺失改善成果報告,由評選委 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認養單位獲評選委員評定之 分數,其總平均應達 80 分以上,並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能獲得續約認養資格。另評選委員對申請認養單位加總分數若低 於 70 分或高於 90 分,應敘明理由。 (三)評選會就申請續約之評選結果由本局核定後公布於本局官方網頁。
- 十、本局以書面通知各運動場地第一序位單位於期限內簽訂認養契約,未 於期限內訂約者,依序位遞補之。 本局以書面通知獲得續約認養資格者於期限內簽訂認養契約,未於期 限內訂約者,視為放棄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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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3010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地認養單位評選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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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9)北市體設字第109301257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9年5月1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