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申請人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向更新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發之增設電梯相關建築許可(含圖書文件 )影本。 (三)全棟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五)施工範圍之三家廠商報價單。 (六)曾受補助之相關專案名稱及受補助金額。 (七)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如為管理委員會者,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管理委員會 出具之可自行排除違建或施工阻礙切結書替代前項第三款之文件。
- 十、申請人於發給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電梯使用許可,或 於取得該許可後三個月內未檢送下列文件向更新處請領補助款,喪失 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全,經依前點第四款規定通知補正而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亦同: (一)請款申請書。 (二)前點第三款之補助核准函。 (三)承攬廠商原始憑證(含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七)使用許可影本。 (八)更新成果報告(含電子檔及竣工書圖)。 (九)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取得電梯使用許可或提出請領補助款者,得敘 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3030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新字第1053177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8、10點條文;並自105年11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