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補助額度: (一)每棟建築物最高補助一座電梯,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二 十萬元為上限。但設置符合臺北市居住空間通用設計指南昇降設備 規定或位於本府依法公告劃定整建住宅(以下簡稱整宅)都市更新 地區之申請案,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但屬整宅申 請案者,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三)整宅申請案,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者,於 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補助金額再加計新 臺幣一萬元;超過一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補助 金額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依本款加計後之總補助金額得不受前兩 款補助額度之限制。但不得超過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金額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 七、補助項目: (一)規劃設計費用:包括建築設計費(含結構設計、水電設計)、各類 圖說簽證費(含各類報告書製作、專業技師簽證)、建築許可申請 費(含使用許可)、工程監造費等。 (二)基礎工程費用: 1.直接工程:包括假設工程、拆除工程(含施工障礙物整理)、昇 降機道與昇降機間基礎及土方工程、各層入口外牆切割工程、昇 降機道與昇降機間主體結構及樓層接板工程、昇降機道與昇降機 間外牆工程、昇降機間裝修工程(含門窗、燈光)、機電工程、 外部管線整理及其他因配合整體工程完整性之必要工程項目等。 2.間接工程:包括各項政府規費、管理費及利潤、勞工安全衛生費 、營造綜合保險費及營業稅等。 (三)電梯設備與安裝費用:包括電梯設備費、昇降機道出入口具有遮煙 性能之防火設備費及其他因法規要求而須裝設之設備費等。
- 八、申請人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向更新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核發之增設電梯相關建 築許可(含圖書文件)影本。 (三)全棟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五)施工範圍之二家以上廠商報價單。 (六)曾受補助之相關專案名稱及受補助金額。 (七)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出具可自行排除違建及施工阻礙 切結書替代前項第三款之文件。
- 十、申請人於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建管處核發之電梯使用 許可,或於取得該許可後三個月內未檢送下列文件向更新處請領補助 款,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全,經參照前點第四款規定之 程序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亦同: (一)請款申請書。 (二)前點第三款之補助核准函。 (三)承攬廠商原始憑證(含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七)建管處核發之電梯使用許可影本。 (八)更新成果報告(含電子檔及竣工書圖)。 (九)委託建築師、施工廠商與購買電梯設備之契約書影本。 (十)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取得電梯使用許可或請領補助款者,申請人得 敘明理由申請展期,每次展期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各以二次為限。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3030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新字第10830001811號令修正發布第6~8、10點條文;並自108年4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