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補助額度: (一)每棟建築物補助一座電梯。但地上一層共用部分(門廳),地上二 層以上完全區劃獨立之建築物,得依完全區劃獨立部分設置者,依 其電梯座數補助。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上限 。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核准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但屬本 府依法公告劃定之整建住宅(以下簡稱整宅)申請案者,得酌予提 高至百分之八十,且不受前款補助金額之限制。 (三)整宅申請案,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者,於 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補助金額再加計新 臺幣一萬元;超過一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補助 金額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依本款加計後之總補助金額得不受前兩 款補助額度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核准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金額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 八、審查程序: (一)更新處就申請人所提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二)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發 給補助核准函。申請人續依第九點規定辦理補助款請領事宜。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都發局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其得補 正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書面審查之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第 一次補正期間以三十日為限,第二次以十四日為限。第二次通知補 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九、申請人於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建管處核發之電梯使用 許可,或於取得該許可後三個月內未檢送下列文件向更新處請領補助 款,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全,經參照前點第三款規定之 程序第二次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亦同: (一)請款申請書。 (二)前點第二款之補助核准函。 (三)承攬廠商原始憑證(含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七)建管處核發之電梯使用許可影本。 (八)更新成果報告(含電子檔及竣工書圖)。 (九)委託建築師、施工廠商與購買電梯設備之契約書影本。 (十)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取得電梯使用許可或請領補助款者,申請人得 敘明理由申請展期,每次展期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各以二次為限。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3030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10970254761號令修正發布第5、8、9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