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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1160185491號令修正發布第5、10點條文;並自111年7月20日起生效
  • 五、補助額度: (一)每棟建築物補助一座電梯。但地上一層共用部分(門廳),地上二 層以上完全區劃獨立之建築物,得依完全區劃獨立部分設置者,依 其電梯座數補助。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核准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但屬本 府依法公告劃定之整建住宅(以下簡稱整宅)或適用臺北市都市計 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地區之申請案者,得酌予提高至百 分之八十,且不受前款補助金額之限制。 (三)整宅都市更新地區之申請案,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 平方公尺者,於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補 助金額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超過一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百 平方公尺,補助金額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依本款加計後之總補助 金額得不受前二款補助金額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核准總工程經費百 分之九十。 (四)補助金額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 十、依本作業規範申請增設電梯補助並獲核准者,該棟建築物之管理委員 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電梯管理維護之責,更新處應每半年辦理書面 檢查,並得視情況派員實地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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