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臺北市老舊建築物更新,藉 由補助方式鼓勵其增設電梯,以符超高齡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需 求,增進整體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五、補助額度: (一)每棟建築物補助一座電梯。但地上一層共用部分(門廳),地上二 層以上完全區劃獨立之建築物,得依完全區劃獨立部分設置者,依 其電梯座數補助。 (二)前款補助金額及額度由本府每年公告之。 (三)補助金額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 七、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臺北市都市更新 處(以下簡稱更新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核發之增設電梯相關建 築許可(含圖書文件)影本。 (三)全棟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五)施工範圍廠商報價單。 (六)建築物曾獲核准補助相關專案名稱及補助金額之文件。 (七)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文件,申請人得出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及可自行 排除違建及施工阻礙切結書代之。
- 九、申請人應於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取得都發局核發之電梯使用 許可,並於取得該許可後三個月內檢送下列文件向更新處申請撥款: (一)請款申請書。 (二)前點第二款之補助核准函。 (三)支用單據(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收支清單)。 (四)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七)都發局核發之電梯使用許可影本。 (八)更新成果報告(含電子檔及竣工書圖)。 (九)委託建築師、施工廠商與購買電梯設備之契約書影本。 (十)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取得電梯使用許可或申請撥款者,申請人得敘 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各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文件如有欠缺,都發局應以書面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 人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次補 正期限為十四日。 未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經展期後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經都發 局依前項規定第二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都發 局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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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30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1260081261號令修正發布第1、5、7、9點條文;並自112年4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