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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行字第1103026858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依下列方式產生,並由本局聘(派)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消費者團體代表二人:由消費者保護相關團體推派。 (二)律師代表一人:由律師公會推舉一人。 (三)會計師代表二人:由會計師公會推舉二人。 (四)傳播、財經及工程技術專家學者各一人:由本局聘請對有線電 視產業或相關領域具學識素養或經驗人士擔任。 (五)政府代表一至三人:其中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另二人由本局 視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本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三次,且任期累計不得逾八年 。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置發言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負責對外發言;置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局簡任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置幹事 三人,其中一人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推薦適當人選兼任,餘由本局指 派,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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