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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29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11928號令修正發布第4、5、8~11、13、23~25、27~34、36、42、43、45、48、49、56、57條條文;並溯自113年3月11日生效
  • 第 4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館、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負責註冊、課務、招生及其他教務事項。分設註冊組、課務 組、招生組及分區教務組。 二、學生事務處:負責學生生活事務、課外活動指導、健康促進、軍訓、 護理教學及其他學生事務事項。分設生輔暨校安組、課外活動組、健 康促進中心、學生輔導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及分區學生事務組。 三、總務處:負責文書、事務、出納、資產經營管理、環境保護、校園安 全維護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之業務。分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 組、營繕組、資產經營管理組及分區總務組。 四、研究發展處:負責學術發展、建教合作與技術移轉、校務企劃及其他 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研發企劃組及產學服務組。 五、國際事務處:負責國際、兩岸事務及非本國學生輔導等事項。分設國 際暨兩岸學術交流組、華語文暨國際教育組及國際專修部。 六、體育處: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校隊組訓及場地管理等事項。分 設教學與活動組、場地管理組、運動傷害防護組及分區體育組。 七、進修推廣處:負責進修及推廣教育等事項。分設推廣發展組、綜合服 務組及分區進修推廣組。 八、圖書館:負責蒐集典藏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圖書資訊服務等事項。分 設採編組、閱覽組、典藏組及分區圖書組。 九、秘書室:負責議事、管制考核、公共關係及校友服務等事項。設公關 暨校友服務中心。 十、會計室: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一、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5 條
    本校因教學、研究、實驗、推廣及輔導等需要設下列各中心: 一、通識教育中心。 二、教學發展中心。 三、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 四、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前項各中心應訂定設置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第 8 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分校、院(非屬系所)及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三級 。 前項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第 9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校長遴聘 本校專任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本市教師組織代表及學校代表 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 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前項委員。
  • 第 10 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等四級。 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經系(所、中心 、學位學程)、院(非屬系所)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請校 長聘任之。 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各學系之碩士班、博士班及各研究所授課之教師,以教授、副教授及助理 教授為原則。
  • 第 11 條
    本校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其聘任、管理及申訴之規定另 定之。
  • 第 13 條
    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 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 第 23 條
    本校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並得置秘書。新設學院院長由校長遴 聘,第二任起經院務會議通過者得連任一次,如未通過或無連任意願者, 由該學院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具有教授資格者二人至三人,提請校長聘請 兼任之。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各學系各置系主任一人,主持系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 人,主持所務。新設學系(所)主管由校長遴聘,第二任起由該學系(所 )務會議推選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二人至三人,經所屬學院院長提 請校長聘請兼任之。各學系(所)主管推選辦法由各學系(所)訂定,經 學院院長核定後送人事室備查。 本校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自共同設立學位學程之學院、學系、研究所之院 長、系主任或所長擇一聘兼之。 本校各學術主管,任期為三年,每年一聘,任滿得連任一次。 本校各學術主管於聘期中如遇出缺或不能執行職務,院長由校長遴請隸屬 該學院之教授代理至該學期結束為止;學系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由相關院 長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提請校長同意代理之,代理時間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自共同設立學位學程之學院、學系、研究所之院 長、系主任或所長中擇一聘兼之。 學術主管於任期間因重大違法或失職情事,致有不適任之虞者,院長、系 主任及所長由校長交議或由該單位三分之二以上專任教師連署提議,經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不適任主管職務者,由人事室簽請校長解聘其兼職; 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免除其聘兼職務。
  • 第 24 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並得置秘書。各組置組長 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並得置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25 條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並得置秘書。各 組(中心)置組長(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 人員兼任,其中組長並得由職員擔任之。生輔暨校安組得由軍訓教官兼任 。各組(中心)得置輔導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另配合業務需要得置醫師、護理師、營養師及諮商心理師。
  • 第 27 條
    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 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編 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27-1 條
    國際事務處置國際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部)置組 長(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其中 組長並得由職員擔任之。各組(部)得置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 書記。
  • 第 28 條
    體育處置體育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 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專任運動 教練、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依國民體育法、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等規定辦理。
  • 第 29 條
    進修推廣處置處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 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 得置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30 條
    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 職員擔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編審、組員、助理 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31 條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公關暨校友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 術人員兼任。 秘書室得置秘書、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公關暨校友服務 中心得置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32 條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組長、組員、佐理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分組及人員之配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33 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組長、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其分組及人員之配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34 條
    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發展中心、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及計算機與網路 中心各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各中心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 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 記。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另得置技正、技士及技佐。 通識教育中心得置專任教師數人。 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得置至少五名專任教師,並另得置助教。
  • 第 36 條
    本校各學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置副院長一人: 一、系、所、中心及學位學程總數在七個以上。 二、所屬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在一百人以上。 三、學生總數在一千人以上。 四、因院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同意者。 副院長由該學院院長提名教授一人報請校長聘兼,其續聘之程序亦同,並 應隨同該學院院長去職。如於任期間因重大違法或失職情事,致有不適任 之虞者,由該學院院長於任期屆滿前報請校長解除其聘兼。
  • 第 42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學術與行政主管、教師代表、研究人 員代表、職員代表、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學生代表組成之。 前項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定為八十人。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 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 人數三分之二。研究人員代表一人,職員代表二人,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 一人,學生代表八人。 第一項所稱學術與行政主管,指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 國際事務長、體育長、進修推廣處處長、圖書館館長、主任秘書、各學院 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教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師資培育及職涯 發展中心中心主任、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中心主任、會計室主任及人事室主 任。 校務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第 43 條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 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 (一)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師代表: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各 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並應有教師代表至少一人。 (二)全校教師代表: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扣除各類人員代表人數後之名 額,選舉全校教師代表,各學院保障一人。採登記參選方式,並由 全校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專任運動教練)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 方式選舉產生。 二、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三、職員代表:由全校助教及職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其 名額依人數比例分配之。 四、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由全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駕駛及技工)以無 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系所主管亦得被選舉為前項第一款教師代表。 第一項各類代表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師代表之選舉由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師 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及學位學程辦理之。全校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 及職員代表之選舉由秘書室辦理之。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之選舉由總務處 辦理之。
  • 第 45 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 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及行政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校務會議於必要時得設專案小組,處理交議事項。
  • 第 48 條
    本校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 、體育長、進修推廣處處長、圖書館館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教學 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中心主任、計算機與網路中 心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位學程主 任、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研究生學會代表一人、學生會代表一人以及各 學院學生代表一人組成之。以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事項,必要時得邀 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前項各學院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薦之。
  • 第 49 條
    本校設學生事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國際事務長、體 育長、各學院院長、學生事務處各組(中心)組長(主任)、各學院教師 代表一人、研究生學會會長、研究生代表一人、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 長、各學院(除學生議會議長所屬之學院)學生代表一人及住宿生代表一 人組成之。以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學生事務及獎懲規章事項,必要時 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前項研究生代表、各學院學生代表及住宿生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一、研究生代表由研究生學會成員相互選舉產生之。 二、各學院學生代表由各學院學生議會議員相互選舉產生之。 三、住宿生代表由宿舍舍長相互選舉產生之。
  • 第 56 條
    本校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及該學系專任教師組成之。以系主任為 主席,討論該學系重要系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專案教學人員、兼任教師 、助教及職員列席會議。 前項系務會議應有一名以上大學部學生代表列席,設有研究所之學系,應 另增加至少一名研究所學生代表列席。 系務會議之提案如與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直接相關者,僅就該提案,原 列席會議之學生代表改為出席會議。 系務會議組織要點由各學系訂定,報請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 57 條
    本校各研究所設所務會議,由所長及該所專任教師組成之。以所長為主席 ,討論該所重要所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專案教學人員、兼任教師、助教 及職員列席會議。所務會議至少應有一名研究所學生代表列席。 所務會議之提案如與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直接相關者,僅就該提案,原 列席會議之學生代表改為出席會議。 所務會議組織要點由各所訂定,報請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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